一、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对象
(一)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:一般是指不需进行现场防火处理的B1级或B2级装修材料以及用于现场阻燃处理的阻燃剂、防火涂料。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装修材料包括:
1、B1、B2级纺织织物(如难燃、阻燃窗帘布、幕布、沙发布、装饰布、墙布、地毯等);
2、B1级木质材料(如难燃护墙板、装饰板、木地板等);
3、B1、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(如难燃、阻燃泡沫塑料、高分子材料地板、塑料电工套管、塑料墙纸等);
4、B1、B2级复合材料(如难燃、阻燃橡塑保温材料、泡沫夹芯板材等);
5、B1、B2级其他材料,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、灯具、防火门窗、钢结构装修的材料等;
6、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。
(二)抽样检验的对象:一般是指在现场经过防火处理后的装修材料。须进行抽样检验的装修材料包括:
1、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(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窗帘布等),施工过程中受湿浸、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(如不耐洗涤窗帘布等);
2、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(如用阻燃剂现场处理后的木板等)和表面进行加工后的木质材料(如用饰面型防火涂料涂刷后的胶合板等);
3、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;
4、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。
二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重点单位和场所
下列单位或场所进行建筑内部装修时,应重点进行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:
(一)公共娱乐场所(“公共娱乐场所”系指公安部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二条所列场所,下同)。
(二)集贸市场(“集贸市场”系指公安部、行政管理局《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》第二条所列场所,下同)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(商店、商铺、室内市场)。
(三)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,或设置在地下、半地下、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、足浴、美容美发、棋牌室等场所。
(四)设置在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,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(旅馆、饭店)。
(五)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。
(六)公共体育场(馆)、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。
(七)医院、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有关场所。
(八)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、期货交易场所。
(九)公共图书馆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建筑。
(十)广播、电视和邮政、通信枢纽单位有关建筑。
(十一)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楼、综合楼。
(十二)高层公共建筑。
(十三)高层商住楼的商业部分。
(十四)客运车站、码头、民用机场有关建筑。
(十五)财贸金融楼。
(十六)机关和防灾指挥调度机构有关建筑。
(十七)重要科研单位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。
(十八)城市地下铁道、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有关场所。
(十九)发电厂(站)和电网经营企业2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。
(二十)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、充装、储存、供应、销售单位1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。
(二十一)其他生产经营企业500平方米以上的有关建筑。
(二十二)其他重要建筑和场所。
三、窗口受理和设计审核
(一)窗口受理
(二)设计审核
四、现场抽样
五、封样送检
六、消防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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